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制度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履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我院相关工作制度,我中心经研究决定,制定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一、报告制度
范围和程序包括: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务人员和所在科室应当立即电话通知中心主任、医务科、总值班。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或院内感染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医务科或总值班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上级疾控部门报告,同时通知院长和院内相关部门,保证应急工作中上下联络、人员疏散、消毒隔离、防护、现场保护和调查、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取样等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在院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我院行政领导的分级管理体系,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启动我中心及我院的应急系统。
(二)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院、首诊医生负责制。
(三)各有关部门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四)各科室、医护人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五)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专业及相关人员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六)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七)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八)各科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其他相关制度及文件见附件
传染病疫情报告程序
1、门诊建立疫情报告登记本。接诊医务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书写工整,无涂改,及时准确、完整,并在传染病登记本上做好登记。
2、疫情管理人员每日到各科室收取疫情报告卡,及时核对,登记。
3、接诊医务人员对甲类传染病非典型性肺炎、乙类传染病中新型冠状病毒、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疫情直报人员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报告。
4、发现实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立即通过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疾控中心盒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时,由疫情直报人员2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5、对其他乙类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肝、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由疫情直报人员于6小时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报告。
6、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由疫情直报员每日上午9点前收集全院各科室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整理、核对后,10点前必须登陆报告系统,按照系统有关提醒,首先检查前次报告是否审核通过,然后完成上网录入报告,并在相应传染病报告卡顶端注明“已回报”字样。
7、网络报告完成后,疫情管理人员将疫情卡集中统一保管。
8、需要对已报传染病做出订正报告和死亡报告时,由医务人员填写订正卡或死亡卡。疫情管理人员改卡,网上直报,做好登记后集中收集管理工作。
为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在门诊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处,有专人负责,配备温度计及一次性口罩等消毒隔离设施和必要的防护用品,采取标准防护措施,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消毒和处理医疗废物。
二、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参加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知识的培训。
三、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四、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五、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六、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
七、门诊部具体负责医院传染病的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八、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九、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
1.勤洗手
手脏后,要洗手;做饭前,餐饮前,便前, 护理老人、儿童和病人前,触摸口鼻和眼睛前,要洗手或手消毒;外出返家后,护理病人后,咳嗽或打喷嚏后,做清洁后,清理垃圾后,便后,接触快递后,接触电梯按钮、门把手等公共设施后,要洗手或手消毒。
2.科学戴口罩
乘电梯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时,应佩戴口罩;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时,就医时,建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口罩需及时更换,每个口罩累计佩戴时间不超过 8 小时。
3.注意咳嗽礼仪
咳嗽打喷嚏时,用纸巾捂住口鼻, 无纸巾时用手肘代替,注意纸巾不要乱丢。
4.少聚集
疫情期间,少聚餐聚会,少走亲访友,少参加喜宴丧事,非必要不到人群密集的场所。
5.文明用餐
不混用餐具,夹菜用公筷,尽量分餐食; 食堂就餐时,尽量自备餐具。
6.遵守 1 米线
排队、付款、交谈、运动、参观、购物时,要保持 1 米以上社交距离。
7.常通风
提倡勤开窗通风,每日开窗通风 2~3 次, 每次 20~30 分钟。温度适宜时,可使窗户常开。
8.做好清洁消毒
日常保持房间整洁。处理进口冷冻 食品的炊具和台面,病人及访客使用的物品和餐饮具,要及时做好清洁消毒。收取快递时,用 75%的酒精或含氯消毒剂等擦拭或喷洒快递外包装,拆封后及时丢弃外包装,并做好手卫生。空调使用前,要对空调壁挂机过滤网、蒸发器表面、进出风口进行清洗和消毒。
9.保持厕所卫生
马桶冲水前盖马桶盖,经常开窗或开启排气扇,保持存水弯水封。定期清洁消毒厕所内卫生洁具和地面,表面有脏污或霉点时,要及时清洁消毒。
10.养成健康生活方式
加强身体锻炼,坚持作息规律, 保证睡眠充足,保持心态健康;健康饮食,戒烟限酒;做好每日健康监测,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时,及时就医。
11.核酸检测
按要求配合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本土疫情处置中的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尽检”,对自己和家人的健康负责。
12.疫苗接种
响应国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政策,3 岁以上适龄无接种禁忌人群应接种疫苗,做到“应接尽接”,保护个人健康。
传染病网络直报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和消灭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各门诊、各科室做好门诊登记和传染病登记工作。责任报告人首次发现传染病病人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的要求填写报告。报告卡的填写必须使用兰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项目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
二、实行传染病网络直报,医务科负责收集和报告本院传染病疫情信息,及时实行网络直报。
三、报告时限: 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时限上报疫情,及时做好疫情订正报告工作。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确定诊断后,应在卫生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网络报告。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非典和乙类中的爱滋病、肺碳疽、脊灰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于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检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菌痢、梅毒、淋病、乙肝、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检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丙类和其他传染病应于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检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四、每月按时做好收集、汇总、填表上报工作。报表一式两份,一份上报,一份签字留存。
五、任何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严格按《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疫情登记统计报告工作,若玩忽职守造成零报、漏报、不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将视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