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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执行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公开
时间:2022/10/10

淄博市市级机关医院 2022年10(至)10月

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 淄博市市级机关医院   2022年 10(至)10 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淄博市市级机关医院

2022年10月08日



ZD-XZ-080 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人员要根据各专业科室业务性质和医疗需要,按批准计划项目内容进行采购。

二、严格把好质量关。在购置前对各类设备必须要求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并检验各种证件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不得购置无证和伪劣产品。

三、医疗设备采购方式,应以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医疗设备应按《政府采购法》采购程序执行。对于国家规定应公开招标的设备品目,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招标机构公开招标。

四、对于急需和特殊性质不适合招标采购的设备,可采用询价或定向单一采购,但应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报当地政府采购部门批准

五、采购人员应及时掌握采购计划的进度,对临床急需的设备应积极组织优先采购,保障临床需要。

六、使用科室不得私自采购,或以先试用后付款方式采购医疗设备。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ZD-XZ-081 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为规范医院采购行为,保护医院利益,提高医院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医院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政府采购项目按照省及市的有关运行规定(办法)执行。

二、省、市规定要求跟标项目内容按要求执行。

三、采购程序:提出采购项目及预算,确定采购计划及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实施采购方式,定立及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

(一)提出采购项目及预算:由设备使用科室根据科室发展需要及市场情况提出,也可由院方根据医院发展需要提出。

(二)确定采购计划及方式:由院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三)编制招标文件:由设备使用科室负责人(或使用人)与院招标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共同编制,并需院招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四)实施采购方式:由院招标委员会或相关人员实施。

四、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其他方式。

采购方式根据具体采购项目而定,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五、采购项目中标后均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七、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八、采购项目申请人一般应提供三家以上供应商。

九、供货方资质审核(含生产、经营企业)。

(一)、加盖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

(二)、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三)、进口产品应有国家认证的相关证件。

十、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院方提出询问,院方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十一、在采购活动中,采购相关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十二、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十三、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院方提出质疑。

十四、院方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要求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十六、审计科应当对医院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十七、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改正。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故不以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十八、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十九、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消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院方、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医院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二十一、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隐匿、销毁、伪造,编造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


ZD-XZ-082 医疗设备计划采购制度


医疗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地编制采购计划,合理安排经费,及时组织货源,确保临床需要。

(一)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医院规划,资金安排,逐项报批后,分期购置。

(二)按计划要求参加所需产品的各种订货会议,熟悉所需产品的性能、质量。由药械科牵头,纪检部门和相关使用科室负责人等组成的院内采购小组公开议标选购性价比最高的医疗设备。

(三)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市场规定,不走后门,不以物易物,不套购物资,不吃请受礼、受贿。